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7月25日生,住盱眙县。
被执行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139481128C,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暂予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苏0891执451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伏 健
审判员 罗春国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