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7月25日生,住盱眙县。 被执行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139481128C,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暂予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苏0891执451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伏 健 审判员  罗春国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