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同人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淮安市同人建筑工程公司、石代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3381号
原告:***,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振忠,淮安市清江浦区大成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同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秀芹。
被告:石代国,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同人建筑工程公司、石代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高晓文
人民陪审员  蔡佩清
人民陪审员  殷 路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张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