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812执26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月26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淮安市同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13953476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淮安市同人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同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812民初10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7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7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淮安市同人建筑工程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967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淮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淮安市同人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572215元,扣除执行费诉讼费后,将案款557318元给付了申请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5、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本院执行人员赴淮阴区新渡口街道办事处对被执行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予以冻结,待该笔补偿款到位后本院将予以提取。并将***待安置的位于桂花西苑13号楼506室、17号楼1108室、1708室回迁房予以查封,不与交付。
6、本院已将案情进展情况通过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取其意见。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557318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网络查控。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以及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将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司法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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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