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联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锐辉石材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三联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03民初2785号
原告:***锐辉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法定代表人:曾朝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矛杰,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新疆三联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杨新利,该公司经理。
原告***锐辉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三联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锐辉石材开发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锐辉石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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