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民初3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告:克拉玛依市城投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李贤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三联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塔河路。
法定代表人:高虎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古少波,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颜鹏,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原告**与被告克拉玛依市城投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三联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颜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乔 汇 涛
审 判 员 吕 平
人民陪审员 徐 新 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热依萨热下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