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联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三联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203民初3026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崇山峻岭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兰,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三联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高虎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三联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婧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王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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