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4940号
原告:***,女,196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兴顺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刘村桥北团桂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志,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兴顺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住北京市大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兴顺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万 盈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