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8民终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山新区科教路47-C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开发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新业路2-2科技创业园天座16楼16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1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80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3月14日以工程决算至今未完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6元,减半收取1493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白 婷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禹 文 书 记 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