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北泉镇鑫源天泽建材店与石河子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8民终10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河子市北泉镇鑫源天泽建材店,住所地石河子市开发区。 经营人:***,男,194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开发区北十小区九洲商贸物流港D04栋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店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南山新区科技路47-C1号。 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九团。 上诉人石河子市北泉镇鑫源天泽建材店因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2)兵9001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石河子市北泉镇鑫源天泽建材店、被上诉人石河子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2)兵9001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石河子市北泉镇鑫源天泽建材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2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莫 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