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81执13号
申请执行人:****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华夏世纪广场c座2311室。
法定代表人:屈宏。
被执行人:江***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董村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
关于****宣实业有限公司与江***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81民终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宣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8051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229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案件在诉讼期间作出的(2019)豫1281民初198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江***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号为(87×××65)予以冻结。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220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晓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