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4006号之四
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对原告和讯企业管理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浣纱建材有限公司、***、江***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0114民初4006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苏0114民初4006号民事裁定书中原告和讯企业管理南京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相程,江苏观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尹相程,江苏观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 判 员 费月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章 颖
书 记 员 程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