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欣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和讯企业管理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浣纱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4006号
原告:和讯企业管理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053280763L,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81号金润国际广场512室。
法定代表人:刘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娜,江苏观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相程,江苏观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浣纱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95534382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雨花路4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江苏正欣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8010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董村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建。
被告:陈国建,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正,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讯企业管理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浣纱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正欣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陈国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和讯企业管理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和讯企业管理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讯企业管理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24元,减半收取90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62元,由原告和讯企业管理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费月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章 颖
书 记 员 程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