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欣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和讯企业管理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浣纱建材有限公司、某某、江苏正欣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保1014号
申请人:和讯企业管理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053280763L,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81号金润国际广场512室。
法定代表人:刘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娜,江苏观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江苏观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浣纱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95534382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雨花路4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申请人:江***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8010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董村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本院在审理和讯企业管理南京有限公司与江苏浣纱建材有限公司、***、江***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和讯企业管理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浣纱建材有限公司、***、江***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讯企业管理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浣纱建材有限公司、***、江***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 判 员 费月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章 颖
书 记 员 程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