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欣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江某某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岷县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6民初4251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住渭源县。    
被告:江***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8010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董村路28号。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岷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0354612A。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启明路2号。    
原告**诉被告江***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岷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建国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