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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南平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执19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禾路**中外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94997732B。 主要负责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南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胜利街******会信用代码91350702MA2YYGTG6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203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南平***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理赔款18万元及利息、滞纳金等,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南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案件的受理费3896元。被执行人南平***建设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635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已通过全国、福建、厦门三套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网银在线、支付宝、财付通、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期间被执行人2021年2月19日法人本人接听电话,目前无力还款。待收到货款后再予以协商。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 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南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曾 劼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