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203行审200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3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00004138453G。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南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胜利街68号(闽北供销大厦)3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MA2YYGTG6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建设局与被执行人南平***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厦门市建设局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厦建罚决〔2019〕25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建设局撤回对厦建罚决〔2019〕25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南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刘 畅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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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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