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8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淮中执字第00030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两淮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成兆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人民大会堂。
法定代表人**全,该单位经理。
淮安市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人民大会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2014)淮仲裁字第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淮安人民大会堂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淮安市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仲裁委员会(2014)淮仲裁字第25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惠更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