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执异84号 异议人(被执行第三人):***,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5********,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维多莉雅**1幢1304室。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淮安市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11585885Y,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与淮安市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2年9月13日,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坤 审 判 员 魏 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