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华宇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市华宇广告有限公司与山西顶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028执14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市华宇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顶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市华宇广告有限公司与山西顶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顶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7.96元,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顶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3015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