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028执1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市华宇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顶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县人民法院(2018)晋1028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4月04日向被执行人山西顶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顶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顶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3015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