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华宇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市华宇广告有限公司与山西顶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028执1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市华宇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顶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县人民法院(2018)晋1028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4月04日向被执行人山西顶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顶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顶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3015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