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028执1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市华宇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顶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县人民法院(2019)晋1028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4月04日向被执行人山西顶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顶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山西顶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