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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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1102执7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市华宇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华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太原市。法定代表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华宇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华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102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华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83488元、利息19961元、执行费2952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委托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山西华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宝马牌汽车一辆、×××奥迪牌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查无下落,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虽然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宝马牌汽车一辆、×××奥迪牌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无法处置,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应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