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华宇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102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市华宇广告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市公交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华宇广告有限公司、**市公交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终121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后,被执行人**市华宇广告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已全部履行,被执行人**市公交总公司经网络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晋1102执31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