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302执4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路22号。
负责人:陈穗勇。
被执行人惠州市天源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杨桥镇政府大楼二楼206号。
法定代表人:沈航。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天源环保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松沛丰围工业区1号。
法定代表人:余飞。
被执行人沈航,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瑞金市。
被执行人黎惠芳,女,汉族,1970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瑞金市。
被执行人王养华,男,汉族,1965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刘新发,女,汉族,1963年02月0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吴月玲,女,汉族,1962年11月0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袁华勇,女,汉族,1968年11月0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钟友星,男,汉族,1966年08月0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瑞金市。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执行惠州市天源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天源环保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沈航、黎惠芳、王养华、刘新发、吴月玲、袁华勇、钟友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粤1302民初8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8802之1号民事裁定书,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一、惠州天源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位于博罗县大坑办事处杨桥中学边地段的土地以及该土地的上盖物,土地证号:博府国用(2013)第2400**号,土地他项权证号:博府他项(2013)第1112号,建筑面积30996平方米。二、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天源环保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惠州天源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所占有的40%股权,股权数额800万,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号:(惠)股质登记设字[2013]第1300389374号。三、查封被执行人黎慧芳在惠州天源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所占有的10%股权,股权数额200万,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号:(惠)股质登记设字[2013]第1300389468号。四、查封被执行人王养华在惠州天源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所占有的30%股权,股权数额600万,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号:(惠)股质登记设字[2013]第1300389422号。五、查封被执行人吴月玲在惠州天源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所占有的10%股权,股权数额200万,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号:(惠)股质登记设字[2013]第1300389441号。六、查封被执行人袁华勇在惠州天源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所占有的10%股权,股权数额200万,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号:(惠)股质登记设字[2013]第1300389402号。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广东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惠州天源环保水务工程有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予以评估,评估价格为6203821224元。双方当事人收到惠正资评报字(2018)第03005号估价报告后,被执行人沈航提出异议,广东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收到提出异议后,评估公司予以书面答复后,被执行人沈航提出对上述评估价格应调整为8600万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同意被执行人沈行提出调整价格,并请求法院以上述确定价格下调20%即6880万元为起拍价予以拍卖。本院于2018年11月1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惠州天源环保水务工程有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以6880万元进行第一次司法公开拍卖;流拍后,于2018年12月7日以5504万元进行第二次司法公开拍卖;再次流拍后,本院依法进行变卖,变卖期间,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被执行人惠州天源环保水务工程有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变卖相关手续不完整为由,向本院提出终止本次变卖并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止本次变卖并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1302执4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志平
审 判 员 陈伟强
人民陪审员 李国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