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淮安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盈成油脂工业(长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12执7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盈成油脂工业(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盈成油脂工业(长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湘0112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盈成油脂工业(长沙)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4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盈成油脂工业(长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4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情况。于2019年4月19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4月23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5月13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望城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经本院采取上述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我院于2019年4月15日已立案受理被执行人盈成油脂工业(长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盈成油脂工业(长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微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告知其本院已立案受理被执行人盈成油脂工业(长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这一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8条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因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55170.07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0元及执行费18952元,尚有全部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超群
审判员***
审判员高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 芝
                                                                            书记员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