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新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新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12执3576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新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通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跃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淼箭,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磊,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7106233217,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八角亭小区78幢501室。

南通新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12民初4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应偿还南通新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0000元、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计算至2018年10月8日)1544200元、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及代垫的案件受理费35954元等。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3680154元及逾期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2.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500元,并将其中的8450元退付于申请执行人,收取执行费50元;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至南通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案审理中系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已发函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相关部门未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

5.经本院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涉多起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执行程序。

6.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19年11月4日的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不知被执行人下落,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的8450元(抵偿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50元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慧华

审判员  袁东华

审判员  王 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