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12民初6627号
原告:南通新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通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64192137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崇川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47018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淮安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产业园金港大道电子商务大楼402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59314609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新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淮安雨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新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新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新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南通新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