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民初3919号之一
原告:***,男,1989***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卫东,南通市通州区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新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7641921375,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金通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建,男,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与被告南通新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丁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顾江溢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江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