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国涛楼宇整体移动有限公司

南通国涛楼宇整体移动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新宾执字第0054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国涛楼宇整体移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国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月荣,系如皋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系如皋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南通国涛楼宇整体移动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如何还款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抚顺仲裁委员会抚仲字(2014)第037号仲裁书终结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