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6民初5845号
原告:连云港市朝阳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朝阳沙河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地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路山水丽景广场C座七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市朝阳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地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朝阳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朝阳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40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朝阳桩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