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终19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长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大江路**。
法定代表人:黄正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仁伟,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静舒,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经济开发区疏港路**
法定代表人:曾宪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国进,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长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3民初9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3民初92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长江能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严卫东
审判员 钱 晖
审判员 朱希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思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