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民终19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雁翎,男,汉族,1982年5月13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现住湖南省韶山市石山安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金欣,湘潭市岳塘区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二十层。
法定代表人:贺成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钰莹,女,汉族,1996年5月15日出生,昌龙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山昌龙朝圣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乡竹鸡段红色记忆城1108-1111、2103-2121、3102-310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贺成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婵娟,广西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雁翎与上诉人昌龙集团有限公司、韶山昌龙朝圣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三方当事人均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9)湘0382民初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9)湘0382民初4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雁翎、昌龙集团有限公司、韶山昌龙朝圣大酒店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任 莉
审 判 员 曾波毅
审 判 员 周 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何腊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