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2民初5433号
申请人:成秋衡,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代理人:**,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昌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铂宫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087169362。
法定代表人:贺成旺。
原告成秋衡与被告昌龙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天堂岭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秋衡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昌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价值1000万元。申请人成秋衡以一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秋衡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昌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万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