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681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昌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东盟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户籍住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申请执行人昌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昌龙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85万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63)。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