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4执159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089810383,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720453242,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田岭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04执15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申明宏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