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4民初1084号
原告: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089810383,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222号3幢1101-1105室。
法定代表人:梅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普斌,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720453242,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万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周凤军,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莎,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文纬,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栋霖,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莎,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文纬,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周凤军、王栋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振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