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省金鑫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302民初5105号
原告:江苏省金鑫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绍伯镇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赵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青,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星花园6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于士明。
被告: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222号3幢1101-1105室。
法定代表人:梅晓。
原告江苏省金鑫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金鑫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6元,减半收取21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阿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