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玉桥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6民初1826号
原告:南京玉桥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703705T,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童子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春锋,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南京玉桥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南京玉桥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玉桥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玉桥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1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南京玉桥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小菲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贾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