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1912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廷,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星花园12B-1幢。
法定代表人:于士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慧,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女贞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蔡小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静,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222号3幢1101-1105室。
法定代表人:许云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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