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4374***与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11民初4374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廷,朱健,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666846520Q,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星花园12B-1幢。
负责人:于士富,经理。
被告: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089810383,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222号3幢1101-1105室。
法定代表人:许云英,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付慧,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78135825H,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女贞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蔡小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娥,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姜丽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