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7民初5277号
原告: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康元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虞国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沧浪区润达新村24-202室。
负责人:**新,总经理。
被告: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222号3幢1101-11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京亨利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96元,由原告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