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京新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鼓楼医院集团仪征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1民初5341号
原告:***,男,193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新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鼓楼医院集团仪征医院。住所。住所地:仪征市胥浦化纤环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新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鼓楼医院集团仪征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