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

原告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快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3民初1263号
原告: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03544813K,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快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3025392476,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6-3号兴智科技园B栋1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快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1618元,由原告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