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与**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06执2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芙蓉村。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中门窗公司)与被执行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的(2019)苏0206民初5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可供执行银行存款等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不动产部门调查,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公积金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已限制其高消费。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51650元等。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锡中门窗公司通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法院调查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法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06民初5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荆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