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

5723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06民初5723号
原告: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03544813K,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原告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中门窗公司)与被告**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锡中门窗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锡中门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万元每日15元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以为其介绍业务及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其借款150000元,后未归还。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以为锡中门窗公司介绍业务为由向其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借到锡中门窗公司二十万元,借款期限截至2017年11月30日,不计息。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应支付每万元每日15元的利息。后锡中门窗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15日、同年9月27日、同年10月31日向***汇款共计150000元。之后***未按约还款。
另查明,锡中门窗公司、***于2017年9月6日签订居间协议一份,载明***为锡中门窗公司介绍业务,对于锡中门窗公司以借款的形式借给***的项目前期费用200000元,使用费为付出之日至2017年11月30日止,不计息,若未按期归还,按每万元每日15元利息计算。
以上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居间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向锡中门窗公司借款15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居间协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应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根据借条,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1月30日,逾期利率按照每万元每日15元计算,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认定***应向锡中门窗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阙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