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万佳镀锌有限公司、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1民初3611号-1
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融二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添添,上海精诚申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倩倩,上海精诚申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市万佳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XX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4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告:***,女,195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万佳镀锌有限公司、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98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