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285号
申请人: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03544813K,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镇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魏洪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伟,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瑞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0782435478,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周新苑**。
法定代表人:郭大宇。
本院于2022年1月20号审理了申请人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773号。申请人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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