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579号
原告: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镇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魏洪兴,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琳,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玉,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县前西街99号5楼。
法定代表人:沈笑安。
诉讼代表人: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徐泽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房腾康,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对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38236元,减半收取计19118元,由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锡平
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何玉文
书 记 员  朱 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