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执7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03544813K,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魏洪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先,男,195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怡冰,女,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中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中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06民初53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约定:确认***结欠锡中公司借款260000元,该款***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130000元,2019年12月25日前支付130000元。如***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履行,则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锡中公司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承担,该款已由锡中公司垫付,锡中公司同意法院不再退回。***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将其承担的2525元一次性支付给锡中公司。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锡中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风险提示、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等,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但其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不动产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锡中公司进行了通报。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06民初5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庆丰
审判员  许正平
审判员  荆 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翰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