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华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与徐州华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3民初6323号
原告(案外人):***,男,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徐州华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7-2地块)商务办公楼B号楼1-8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黄海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徐州华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04元,减半收取计70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梁晓婷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周立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洁
书记员*迪